商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30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商环罚决字〔201717

商水县厚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0KM142Y(1-1) 

地址:商水县陈胜大道南段西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024日,商水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储存的砂石等物料未完全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1025日以《商水县环境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商环罚听告字〔201717号)的形式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物料未完全覆盖的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商水县建设银行

户名:商水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4100156191005999000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日博投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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