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豫农质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施行时间】 2010-04-26
【正 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进程,省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 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 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 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第八条 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际、国家、地方农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种苗(渔苗)生产标准;种植(养殖)技术标准(规程);农药(渔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标准;农(渔)产品采收(捕捞)、贮运、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第九条 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一条 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农户、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基地应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其技术标准体系在基地范围内普遍、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基地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基地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豫农质监〔2010〕13号)的要求,建立完备、科学的生产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基地应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设立农药(渔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应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建档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条 基地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凡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主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名牌农产品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优先评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合作社、协会)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复印件;种养大户须提供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品种、规模证明;
3.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
5.基地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复印件;
6.基地上年度主要生产记录复印件;
7.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基地本年度或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基地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见附件2)。名单将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获得“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获得省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河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 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将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其变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