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分享到:
商民〔2017〕43号
关于印发《民政医疗救助助推脱贫攻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民政所,局机关有关股室:
《民政医疗救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水县民政局
2017年9月1日
民政医疗救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2015〕154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政策措 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其它医疗保 障政策相配套,切实减少“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现象。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衔接。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形成制度合力。
(二)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 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县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增强救助对象 救助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救助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户除外)、城乡低保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对于上述救助对象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者,不能重复享受救助,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最高比例救助。
四、救助内容
(一)资助参保
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资助,其余部分由个人缴付。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将适时调整资助金额。
(二)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1、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 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 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 3 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 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 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 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 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 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 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表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 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 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 救助限额为 5000 元每人。
2、九种大病门诊救助。患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 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痛、 胃癌、结肠癌、直 肠癌、终末期肾病等九种大病,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5000 元。
(三)完善住院救助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 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 中,对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商业保险报补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属于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和困境儿童者,县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分散供养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集中供养的按9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 1万元。
五、救助结算流程
(一)“一站式”结算流程
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公立医院住院就诊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补后, 符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标准的,各类 报补政策顺次衔接、同步结算,实行“一站式”结算,患者 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非“一站式”结算流程
救助对象在县外住院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应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再 凭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证明、病历、住院收费收 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补 单据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请救助,报乡镇(场、办事处) 民政所审核通过后,由乡级民政所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将救助人员花名册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是我县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 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将 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扶贫攻坚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精准救助,注重实效。一是做好政策有效衔接工 作?逐步完善“一站式”医疗保障和救助服务模式,促进医疗 救助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资源成本。 二是做好医疗保障和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场、办事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身份,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虚报、挤占、冒领、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乡镇(场、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政 策宣传力度,确保救助政策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