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分享到:
豫政办〔2017〕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协调优化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多规合一”的基础支撑。
二、调查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和土地利用潜力调查等。
三、时间安排
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分为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7年第四季度,全面部署土地调查工作,落实调查经费,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实施阶段: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汇总阶段:2019年4月至6月,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各地成果,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7月至12月,进一步完善成果,按时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上报。
发布阶段:2020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经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验收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严控调查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调查数据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要完善质量监管机制,以市级为单位引入第三方,全过程跟踪调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质量。要严格落实调查验收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图件与实际一致。对调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四)用好现有成果。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城市规划地形图、数字城市、地理国情普查、林地变更调查、湿地监测和沙化监测等现有成果,积极运用“互联网 ”、无人机航摄、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提高调查效率,提升调查成果质量。
(五)保障工作经费。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各自工作任务分担。各地要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调查机构要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调查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浪费。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教育广大调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徐 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 浩(省政府副秘书长)
朱长青(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郜 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清民(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中亮(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治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朝军(省环保厅副厅长)
郭风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国栋(省水利厅副厅长)
邹庆鹏(省农业厅副厅长)
李 军(省林业厅副厅长)
罗勤礼(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方 旭(省畜牧局副局长)
宋新龙(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治胜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