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
2017年第7号(总第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商水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6日,对商水县交通运输局(包括所属二级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商水县交通运输局的基本情况
(一)交通运输局概况
商水县交通运输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 60 人,其中人员编制14人。内设办公室、规划建设股、安全法规股、财务股、人事股、交通备战办公室。主管全县交通事业、规划发展、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管理、路政检查等工作。下辖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农村公路管理所、港航管理中心等四个二级单位。
(二)收支情况
1.交通运输局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38570170元,其中:人员经费2218086元、日常公用经费86000元、周南高速经费33193784元、路政管理经费1500000元、运输管理经费1012000元、航务管理经费464300元、项目经费96000元。支出总额38075737.46元,其中:人员支出2394972元、日常公用支出702681.46元、拨周南高速经费33193784元、拨路政所100000元、运管所12000元、执法所1112000元、港航管理中心370000元、支港航管理中心设备款94300元、小葛村工程款96000元。当年结余494432.54元,加上上年累计累计-160947.64元,2016年累计结余333484.9元。
2.农村公路管理所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6941247.19元,其中:人员经费2640000元、公路养护及桥梁维修资金3220000元、省市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1080000元、其他收入1247.19元。支出总额11180311.08元,其中:人员支出4113990.9元(含养护人工费)、日常公用支出839802.37元、公路养护和改建6037957.41元、其他支出188560.4元。当年结余-4239063.89元,加上上年累计结余4526597.78元,2016年累计结余287533.89元。
3.道路运输管理局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6246080元,其中:人员经费5022080元、办案经费460000元、财政专户返还收入764000元。支出总额6336649.1元,其中:人员支出4994410元、日常公用支出1342239.1元。当年结余-90569.1元,加上上年累计结余319815.34元,2016年累计结余229246.24元。
4.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14810124.8元,其中:人员经费4418640元、日常经费343284.8元、工作经费7200000元、处理新桥遗留问题1636200元、省拨改革奖励金1212000元。支出总额12074084.5元,其中:人员支出5091705.8元、日常公用支出5418142.7元、设备购置1564236元。当年结余2736040.3元,加上上年累计结余244315.2元,2016年累计结余2980355.5元。
5.航港管理中心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370000元,支出276359元,结余93641元(2016年新成立)。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商水县交通运输局2016年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单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范围支出、多提工会经费、列支不规范票据以及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多提工会经费114819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调整有关科目。
(二)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3565元。其中:交通运输局10521元、港航管理中心3044元。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5000元。
(三)超范围支出(食品款)30868元,其中:县交通运输局7280元、道路运输管理局16668元、交通运输局执法所6920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5000元。
(四)没有具体品名的票据列支费用83744元,县交通运输局11470元、道路运输管理局15226元、交通运输局执法所28253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2879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为轻微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10000元。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81994元,其中:道路运输管理局16377元、交通运输局执法所62070元、农村公路管理所3547元。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上述未入的固定资产及时登入账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