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
2017年第21号(总第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商水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19日,对商水县老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老城办”)原主任樊长河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老城办的基本情况
老城办成立于2006年,下辖6个行政村、13个居委会,农村人口14500人,土地11056亩,政府行政事业人员编制26人,实有人口29人;内设党政、社会事务、经济发展三个办公室和村镇建设发展、社区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个中心,预算收支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樊长河任老城办主任期间: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樊长河任职期间老城办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基本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老城办事处制定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在审计中未发现樊长河本人有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该单位存在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挤占拆迁补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个别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樊长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领导责任。
三、审计结果
(一)樊长河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经费收支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收入总额34,132,961.19元。支出总额34,422,755.57元,任期内收支结余-289,794.38元。2011年3月底结余-251,081.63元,2017年1月底累计结余-540,876.01元。
2、计生经费收支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收入总额918,900.00元。支出总额918,712.00元,任期内收支结余188.00元,2011年3月底结余-452,221.94元,2017年1月底累计结余-452,033.94元。
3、老城区改造等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收入总额41,935,786.85元,其中:拨入西环路拆迁补偿款12,682,154.65元、工业用地补偿款25,715,000.00元、行政路西扩3,038,632.20元、行政路北围墙补偿款500,000.00元。支出总额42,196,663.09元,其中:西环路拆迁补偿支出15,421,424.77元、工业用地补偿支出25,630,203.44元、行政路西扩补偿支出645,034.88元、财政收回行政路北围墙补偿资金500,000.00元,任期内收支结余-260,876.24元,加上2011年3月底结余2,901,800.00元,扣除财政收回资金1,448,765.76元后,2017年1月底累计结余1,192,158.00元。
以上财政共收回项目资金1,948,765.76元,其中:行政路西扩路北围墙补偿资金500,000.00元,行政路西扩资金1,419,404.20元,工业用地资金29,361.56元。
(二)资产家底情况
樊长河任职初的2011年3月底,包括政府经费账、计生办账、总预算账、项目资金账账面资产总额8,784,511.77元,其中:银行存款3,822,378.74.00元,固定资产988,961.00元,应收款项(债权)3,973,172.03元,负债总额2,864,276.80元,净资产总额5,920,234.97元。
樊长河任职末的2017年1月底,包括政府经费账、计生办账、总预算账(此账截止到2012年底)、项目资金账账面资产总额7,281,750.94元,其中:银行存款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18,151.71元,固定资产1,023,036.00元,应收款项(债权)3,740,563.23元,负债总额3,300,680.80元,净资产总额3,981,070.14元。
樊长河任职期末、期初对比,账面资产减少1,502,760.83元,负债增加436,404.00元,净资产减少1,939,164.83元。
(三)债权债务情况
1、账面债权债务情况
樊长河任职初的2011年3月底,包括政府经费账、计生办账、总预算账、项目资金账账面债权总额3,973,172.03元,负债总额2,864,276.80元。
樊长河任职末的2017年1月底,包括政府经费账、计生办账、总预算账、项目资金账账面债权总额3,740,563.23元,负债总额3,300,680.80元。
2、账外债务情况
樊长河任职初的2011年3月底,账外负债总额3,502,433.75元,其中:未结算费用欠账994,673.20元,老城大街改造欠账2,507,760.55元,均属于原城关镇遗留的未结算债务。
樊长河任职末的2017年1月底,账外债务总额3,606,015.10元,其中:属于以前老城关镇欠账643,964.20元,老城大街改造欠账2,507,760.55元,新增已签批欠账380,410.35元,新增未签批欠账73,880.00元。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本次审计主要反映2014年至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政府经费中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69,918.00元(其中:2015年超支158,588.00元,2016年超支11,33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较重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严格控制此项支出,并对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县财政。
(二)2014至2016年度挤占拆迁补偿资金317,130.00元,其中:在拆迁补偿项目资金中列支食品、烟酒款258,795.00元(2014年列支190,825.00元,2015年列支67,970.00元),2016年列支商水县法院对刘金海案件执行款58,33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老城办加以纠正,归还原资金渠道。
(三)2014年9月在拆迁补偿项目资金中列支围墙工程216,165.00元,后附有支付凭证、发票、合同、评审表、预算书,但是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规定和《商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水县政府采购2014-201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商财购[2014]1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次)预算金额20000.00元以上(含20000.00)”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老城办加以纠正,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spacerun:'yes'; font-size:16.0000pt; font-family:'仿宋'; " >9614元。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较轻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