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审计局关于县林业局2015年、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20号(总第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8月7日至94日,对县林业局2015年、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林业局的基本情况

(一)林业局概况

林业行政编制24名,实有人数37人,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由财政预算拨款。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股、造林绿化管理股、资源林政管理股、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下属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森林公安局三个二级机构

(二)收支情况

1、林业局收支情况

2015年总收入9215891.7元(拨入经费—总支出8432798.5元(其中:拨出经费956000元,经费支出7476798.5元),本年结余783093.2元,年初结余2027232.49元,2015年累计结余2810325.69元。

2016年总收入9201599.60元(拨入经费),总支出10985420.70元,其中:拨出经费2147700元、经费支出8837720.70元,本年结余-1783821.10元  存量资金收回508173.48元,累计结余518331.11元。

2、森林公安局收支情况

2015年总收入513800元(拨入经费),总支出335000元,本年结余178800元,年初结余0元,累计结余178800元。

2016年总收入488700元(拨入经费),总支出643175元,本年结余-154475元,累计结余24325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林业局2015年、2016年度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基本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单位存在扩大开支范围、不合规票据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2015年、2016占用“育林基金及森林植被恢复费”337956元行为不符合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财综[2009]32号《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较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改正。

   (二)超范围支出食品款101334林业局71730元、森林公安局29604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较重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县财政。

(三)不规范票据列支363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较轻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元,上交县财政。

森林公安局超标准列支招待费9614元。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较轻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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