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
2017年第26号(总第1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商水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22日,对商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商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商水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商水县工商局基本情况
商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行政编制145人,实有人员146人。下设9个职能股室,及“12315”投诉中心、经济检查大队和12个中心工商所。所属事业单位3个: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3人,实有人员13人。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额19006393.48元,财政拨款支出总额19006393.48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3258.4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79133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本年结余0元,2016年底累计结余1028903.7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商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基本真实,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准则。但在审计中也发现存在食品支出、固定资产未入账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2016年超范围支出食品5633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严格控制此项支出,并对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县财政。
(二)应入未入固定资产19759元。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屋、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固定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