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
2017年第24号(总第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商水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9日,对商水县农业局2015年、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商水县农业局基本情况
商水县农业局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行政编制17人,实有25人;事业编制158人,实有人员310人。内设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水产股、能源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工会、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9个股室。下设农业广播学校、经济作物工作站、植保植检站、水产技术推广站、农经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肥料工作站、种子技术服务站、种子管理站(即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村沼气技术服务站10个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58人,实有310人。另外下辖棉花原种场、原种场、园艺场、科研所4个二级机构。
(一)2015年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015年收入总额25413376.60元,全部为拨入经费。支出总额23000054.21元。其中:拨出经费3009636.20元,经费支出19990418.01元。当年结余2413322.39元,以前年度结余2759256.70元,2015年底累计结余5172579.09元。
(二)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33664849.00元全部为拨入经费。支出总额30866129.00元,其中:拨出经费9975673.20元,经费支出20890455.80元。当年结余2798720.00元,当年财政收回资金减少结余3555280.00元,以前年度结余5172579.09元,2016年底累计结余4416019.09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商水县农业局2015年至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基本真实,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准则。但在审计中也发现存在支出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无清单列支费用185366元。其中:2015年无清单列支费用合计99450元,2016年无清单列支费用合计8591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较重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严格控制此项支出,并对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县财政。
(二)购置土地登记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446218.00元,无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规定和《商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水县政府采购2014-201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商财购[2014]1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次)预算金额20000.00元以上(含20000.00)”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县农业局加以纠正,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