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审计局关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19号(总第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商水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755日至2017613日,对商水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国土局本情况

国土局是主管全县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利用、土地违法查处、矿产资源管理等职能作用的政府部门,内设土地审批利用股、土地规划股、矿产资源管理股、地籍股、土地监察队等业务股室,下设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属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地产中心、勘测规划设计室四个自收自支单位。国土资源局和下设乡镇土地管理所属财政全供单位,财政收支纳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监管,下属单位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一)国土局2016年度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17599593.58元,其中:财拨人员经费13621567.6元、日常公用经费3978025.98元。支出15602595.96元,其中:人员支出12547039.84元、日常公用支出3055556.12元。本年结余1996997.62元,累计结余2507253.51元。

(二)国土局监察队2016年度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6635544元,其中:财拨人员经费54122213元、日常公用经费1223331元。支出6656551.02元,其中:人员支出6087031.96元、日常公用支出569519.06元、退回存量资金200000元。本年结余-221007.02元,累计结余-108180.6元。

    (三)地产中心2016年度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660452.21元,其中:事业收入646672.87元、其他收入13779.34元。支出1384190.28元。本年结余-723738.07元,累计结余-448917.03元。

    (四)土地勘测规划设计室2016年度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514717.06元,其中:事业收入514199.68元、其他收入517.38元。支出832894.42元,其中:人员支出453534.64元、日常公用支出379359.78元。本年结余-318177.36元,累计结余175466.32元。

(五)县土地整理中心2016年度收支情况

 1、商水县2014年第一二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

 2016年初结转项目资金2817345.66元,支出项目资金2049930元,其中:前期工作费用82645元、业主管理费29400元、竣工验收费189798元、工程监理费117450元、工程施工费1630637元。年末累计结余767415.66元。

 2、商水县张庄等(二)乡镇土地整治项目

2016年财拨补项目资金87982200元,支出项目资金43925819.56元,其中:前期工作费用2309787.98元、业主管理费973868.13元、工程施工费39385930.14元、竣工验收费6300元、工程监理费1249933.31元。年末结余44056380.44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国土局及所属单位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基本真实,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准则,经济活动基本合规、合法。但在审计中也发现存在挤占项目经费、超范围支出、大额现金支付、列支不规范票据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挤占项目经费26800(土地报批工作经费列支文明奖、上交工会费等)。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为轻微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归还原资金渠道 。

     (二)超范围支出(列支食品)159285其中:国土资源局49353元元、监察队18960元、勘测规划室59300元、地产中心20200、土地整理中心11472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较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大额现金支付129201其中:勘测规划室119101元、地产中心10100 。违反了200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第一条第五款“开户单位转帐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较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今后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四)列支不规范票据240907其中:国土局169157元、监察队8600元、勘测规划室44000元、地产中心7400元、整理中心11750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较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0元。

(五)将部分招待性支出8538元计入差旅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为轻微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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