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分享到: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
2017年第8号(总第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商水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商水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8日对商水县练集镇原党委书记张国庆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练集镇政府基本情况和张国庆同志任职情况
练集镇下辖23个行政村,人口49800人,耕地52000亩。镇政府人员编制71人,实有71人。内设党政、社会事务、经济发展等三个办公室和农业技术服务、村镇建设发展、文化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四个中心。
张国庆同志,男,汉族,商水县魏集镇人,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任练集镇党委书记,负责练集镇党委全面工作。2017年4月调任太康县政府副县长。
(二)审计实施情况
此次审计的范围是练集镇政府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张国庆任职期初、期末资产负债情况。审计的内容是张国庆任职期间收入和支出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计期间,主要采取了审阅、核对、计算等审计方法。审计结果如下:
1、张国庆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政府经费收支情况
张国庆任职期初的2015年2月底结余974613.68元,任期内收入总额21644365.5元,任期内支出总额22143215.3元,任期内结余-498849.8元,任职期末账面累计结余475763.88元。
(2)计生办收支情况
张国庆任职期初的2015年2月底结余210737.02元,任期内收入总额942300元,任期内支出总额942249.65元,任期内结余50.35元,任职期末账面累计结余210787.37元。
(3)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翟庆平任职期初的2015年2月底审计后结余1485340.8元,任期内收入总额6530198.15元,任期内支出总额7973689.95元,任期内结余-1443491.8元,任职期末账面累计结余41849元。
2、资产负债情况
张国庆任职初的2015年2月底,练集镇政府资产总额11490952.11元,负债总额1680365.78元,净资产总额9810586.33元。
张国庆任职末的2017年4月底,资产总额10243168.5元,负债总额2432536.64元,净资产总额7810631.86元。
张国庆任职期末与期初对比,资产减少了1247783.61元,负债增加了752170.86元(主要是项目资金增加数),净资产减少了1999954.47元。
二、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张国庆任职期间练集镇政府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基本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张国庆任职期间,练集镇政府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列支不规范票据以及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张国庆应承担主要行政领导责任。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及评价
根据练集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等,审计中未发现张国庆个人经济方面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练集镇政府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5269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较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县财政。对此问题,张国庆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列支不规范票据22507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整改。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14883元。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对上述未入的固定资产及时登入账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