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审计局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至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12号(总第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水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67日至2017630日,对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至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商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情况

 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全额财政预算单位,内设办公室、建设管理股、城市建设股、村镇建设股、科技和墙改股等业务股室,行政编制12人,事业编制9人,实有干部职工35人。下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房产管理中心、建筑公司等二级机构。

商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二级单位账户收支情况 

住建局2015收入5239985.4元,2015年支出5963494.06元,(其中:人员支出4280752.6元,办公费289590.6元,印刷30850元,水电费77769.04元,邮电费22320元,差旅费237662.5元,维护费151211.52元,福利费72085元,招待费3660元,劳务费56000元,工会经费5000元,办公设备购置106349元,补偿款500000元,其他130243.8元)

住建局2016收入5204922.66元,2016年支出6340045.52元,(其中:人员支出4833171.4元,办公费509278.6元,印刷1850元,水电费85673.33元,邮电费18720元,差旅费224405元,维护费144795元,咨询费20000元,租赁费26280元、会议费71710元、培训费7560元,招待费132010元,劳务费13200元,工会经费3000元,办公设备购置59620元,其他188772.19元)

商水县房产管理中心:

2015收入3252115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3220755元,事业收入31360元。2015年事业支出3214661.86元,当年结余37453.14元,2015年初结余267633.02元,2015年底累计结余305086.16元

2016收入3373198元,2016年事业支出3243460.81元,当年结余129737.19元,2016年初结余305086.16元,2016年累计结余434823.35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至2016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基本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单位存在不合理发票支出应入未入固定资产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201612月不合理发票列支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重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县财政

   (二)2015年大额现金支付1.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第五条第二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较轻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县财政

   (三)商水房地产管理中心2015购置文件柜1套9240元、电脑1台4650元,计13890元未入固定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调整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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