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
2017年第15号(总第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组成审计组于2017年7月10日至8月1日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县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计量工作等。单位内设标准股、计量股、质量监督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代码室等9个业务股室和稽查大队,下设一个二级单位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单位行政编制33人、实有34人、离退休6人,事业编制47人、实有41人、离退休6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所属二级单位属全额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纳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监管。
二 、2016年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
(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元。
(二)资产负债情况
1、质量技术监督局资产负债情况
2016年底决算报表反映资产总额4247718.43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258.16元、固定资产4247460.27元;决算报表反映净资产4247718.43元,其中:非流动性资产基金4247460.27元,非财政补助结转258.16元。
2、检验测试中心资产负债情况
2016年底决算报表反映资产总额1614259.14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847.14元、固定资产1613412元;决算报表反映净资产1614259.14元,其中:非流动性资产基金1613412元,非财政补助结转847.14元。
三 、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账务处理基本按照相关的财务规则、基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基本完全健全有效,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整体较好。但在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中存在着个别费用支出不规范、工会福利性质类开支挤占单位公共经费、下属二级单位收费标准执行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有待纠正。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检验测试中心收费标准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不符合《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之规定。根据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违规行为认定为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以后改正,并给予单位8000元罚款,上缴县财政。
(二)在局机关经费和检验测试中心事业费支出中存在个别费用开支不规范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之规定。根据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违规行为认定为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以后改正,并给予10000元罚款,上缴县财政。
(三)挤占局机关公共经费列支应由工会经费或福利费承担的体育器材11535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之规定。根据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违规行为认定为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返还原资金渠道,并给予2000罚款上缴县财政。
(四)在局机关经费和检验测试中心事业费中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物品5780元,其中:局机关经费列支3780元、检验测试中心事业费列支2000元。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之规定。根据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违规行为认定为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所购应由个人负担的物品必须由个人依法负担。
(五)检验测试中心将没有标明购买商品和服务类型的发票列支事业费486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根据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违规行为认定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以后改正。
(六)检验测试中心购置商务电脑一台395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核算。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之规定。根据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违规行为认定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应补记固定资产。